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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你问的关于“行政复议是一审终审吗”的回答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是一级终审是指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经过两次复议),行政案件经过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终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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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 第十五条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审查终结可行政复议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行政复议庭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终结的,书面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审查中发现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逐级报有权处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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