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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认定标准是: 1、侵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认定标准是: 1、侵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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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认定标准是: (1)侵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对于那些因为犯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人,并且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情况,应当减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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