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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界定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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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该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逃离事故现场,弃被害人于不顾而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行为。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这是前提。(2)行为人有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离开交通肇事现场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行为人离开交通肇事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4)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5)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告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当特别注意把握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要件;二是客观要件。在主观上,“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逃逸时,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即发生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虽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对其逃逸行为也是明知的,但是,他对于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没有预见,或者虽有一般的、盖然性的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在客观上,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行为人逃逸行为的过程中或者逃逸行为之后,同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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