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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构成十级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十级第(14)项:“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2、从受伤之日起一...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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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家孩子在幼儿园学习时间受伤,幼儿园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进行残疾鉴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因增加生活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必要费用和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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