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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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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材料 (一)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全家户口本; (三)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四)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六)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七)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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