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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庇罪和窝藏罪的区别有:窝藏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的行为。包庇罪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
窝藏罪和包庇罪的区别问题: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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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伪证罪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时间不同。隐瞒,包庇罪的实施在犯罪者被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被逮捕,被拘留逃跑后,伪证罪的实施只能发生在判决前的调查、起诉和审理阶段(3)、犯罪客观内容不同。隐瞒,包庇罪一般为犯罪者提供隐藏的地方,帮助财产和逃亡,伪证罪表现为与事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4)、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未被逮捕、判决的犯罪者,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者,伪证罪的对象只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实际无罪人(5),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掩饰,掩饰罪的目的是使犯罪者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隐瞒犯罪证明书,使犯罪者逃避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一)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二)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四)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五)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六)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七)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八)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九)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十)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十一)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十二)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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