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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重组程序: 1、兼并公司作出公司合并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4、确定产权底价。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6、办理产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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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兼并重组协议只要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2、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划转、购买、控股等形式实现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或者是企业之间的联合。
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是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的行为。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合并的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与有限责任都可以参与合并。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吸收其他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存续,其他被吸收的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合并的主要程序为:1、参与合并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处理债权债务事宜。参与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合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承继。这是因为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股东关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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