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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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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不合理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书复印件;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式两份;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第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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