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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鉴定单位承诺其鉴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结论准确的要求。...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实行本级委托;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实行向本级公安机关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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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妥善管理鉴定资料和相应检材、样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在完成检验鉴定后,应当按约定将鉴定资料及检材、样本及时移交委托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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