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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冻结养老保险金,但一定会给被执行人六一部分生活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行为合法的,积极筹款,归还债务,争取早日解冻;执行行为不合法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包括三个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包括个人全部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存款生成的利息。员工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金额计算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岁,不再统一为120岁),即员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改革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来源,也有利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特色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员工个人缴费比例约为5%,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增加(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减少。员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金额除以计发月数,即员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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