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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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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安道路交通单位制做的交通出行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实际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道路交通单位理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当场现场勘查、查验、调研状况和相关的检测、鉴定结论,立即制做交通出行事故认定书,做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证据。交通出行事故认定书理应注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诱因和被告方的义务,并送到被告方。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不可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申请审核时,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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