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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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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质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结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我国生产劣药罪的立案标准有:销售劣药,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这里的劣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劣药论处的药品。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会导致误诊(4)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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