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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是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也就是说女方离婚改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她带走,她依然有权利回来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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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多了,土地以家庭为单位,你既然已经改嫁,就和不是原来的家庭的成员,所以是要不到的。
再婚媳妇,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公公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十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第一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农村土地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规定也不尽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这个原则列入了法律。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国土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土地的一个稳定,体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概念。然而,这个政策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死政策,有时候新嫁过来的媳妇,也是可以分地的,前提之一是村中有剩余的土地,前提之二是媳妇的户口迁入本村,因为只有迁入本村的媳妇,才是法律政策意义上的“本村人”。 所以,新嫁媳妇能不能分地,最终还是由每个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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