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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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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治疗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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