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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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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流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 (二)领养孩子上户口具体流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由社区民警核实后,便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一)孤儿院收养儿童应提交的证明书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明2、收养人所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另外,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婴儿)的,必须提交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者的生育状况证明书。(二)孤儿院收养儿童的程序收养人符合孤儿院收养儿童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书后,可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子女。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第二天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进行收养登记,发行收养证明书,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登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抛弃婴儿的孩子。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发表寻找生父母的公告后60日,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没有接受的,被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放弃婴儿。公告期内不算在注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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