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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如下:(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
医疗事故鉴定由鉴定组长主持。鉴定由专家鉴定组长主持,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由患者、后医疗机构进行。通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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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地有卫生局和司法鉴定中心,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都差不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定。医疗事故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如果医患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市一级的北京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一般一个鉴定周期需要60天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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