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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
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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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一种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实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后取保在监外进行救治的一种临时性刑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尤其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适用保外就医存在疑义。一种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只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罪犯可以适用保外就医。对病情严重、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既是保障罪犯人身健康权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合情合理且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请张银亮读者:对于有严重疾病的无期徒刑罪犯不能适用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那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执行刑期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应计入罪犯的执行刑期,对其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的。理由是:这部分罪犯之所以超过保外就医时间,没有及时收监执行,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考察造成的。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保外就医人员,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进行日常性监督考察。 (三)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情形,不属保外就医制度执行中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在监狱也是可以保外就医的,只是保外就医的条件有明文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并且申请保外就医的流程也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层层审判同意,且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在适合程序上,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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