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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 (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包括:1。被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关系(包括资金)转移到新的保险轨道上,也可以将个人支付的所有本金和利息退还给自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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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适用范围广,涉及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 2、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具有强行性规范,不得进行重婚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即称:"规定罗马国家事务的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则调整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罗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将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关系分出由公法调整。同时,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相对独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苏俄于十月革命后分别编纂了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劳动法典等,法学界则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的理论,于30年代末确认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再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对社会经济进行计划和组织协调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界则摒弃了公私法划分的做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传统观念,因此在前苏联于50年代中期准备更新民法和中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准备编纂民法时,两国的民法学界都开展了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 (1)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 (3)认为民法应调整受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经济关系以及一定的人身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4)赞同前苏联现代经济法观点,主张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国民法典,使民法成为公民权益保护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主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会日益突出的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其调整范围有: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典型的经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并不突出;而以欺诈利诱为特征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大量出现,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抽奖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等最为突出。这些行为涉及面广,发案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已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规制和予以制裁实属当务之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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