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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相关问题解答具体如下: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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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主要有四个内容,即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有: (1)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咨询律师,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说明如下: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意义在于: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进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的。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而人口的质量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又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条件。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女职工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的社会使命,未成年工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对他们给予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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