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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无效了。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 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58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初级化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社员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至此,作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之后,是否会重新分配土地,国家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十九大报告中以及新版《土地管理法》中就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就可以看出土地确权登记之后,至少在2057年之间不会开展大规模的土地重新发包分配!国家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而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会根据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权到户、确权到人;所谓确权到户,即根据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确权登记;而确权到人则是指将土地承包家庭中除户主外的其他成员作为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从而保障其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而对于在土地确权登记之后,土地是否可以重新分配,国家也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给予了回答,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确权登记之后,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而对于未获得土地承包的农村居民而言也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土地承包!许多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机动地,同时随着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入到城市落户,在进城落户之后,他们资源有偿退出了自己的承包地,以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的违法滥用承包地,都将会用于土地适度调整,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农村居民,可以通过这一方式来获得承包地!虽然在确权登记之后,农村土地可以适度调整,但两类人将无权重新分地,农民朋友需要注意! 1、有偿退出承包地的人现阶段相对农村居民都选择了有偿退出农村土地,由于这部分农村居民是用土地永久承包权益置换成为了现金价值,所以不能够参与到土地适度调整和以后的重新分配行列! 2、将土地卖出的人这里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经过农村土地征收,导致农民将土地卖出,而则是农村居民违规违法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建房等等,无论是哪一类行为都不能够参与到土地适度调整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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