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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工作日到时档案馆现场办理即可。若本人无法前来,可以委托他人携带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需写明查询事项)查询办理。 在开无房证明,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去当地房管局开无房证明,不需要收费。
学校如果是依法按程序处理,不存在过错与不当,没有理由起诉学校,对于刑事犯罪学生学校有权开险其学籍。 二、对学校处理不服的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开办学校,必须到当地的局进行审批。一:先审批名称;二、校址(由教育局查验审核是否具备办不宾条件);三、法人(学校负责人:要求本科以上,或有三年的教学工作经验,或中级职称);四、提交学校老师的、明;五、在当地的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六、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非企业登记”;七、在当地的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意:教育审核通过后,核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八、招生简章在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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