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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有限责任制 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
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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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按合同或借据约定条件向债务人要求交付财产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因企业经营或个人发展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常常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一门学问。 首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要注意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诉讼时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偿还具体时间,且债权人一直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诉讼时效期默认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上不予保护。若合同或借据中有明确规定偿还日期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时,上一个诉讼时效期结束而自动进入下一个为期两年的债务人可向法定机关提起诉讼裁决的诉讼时效期。在这两年期间,若债权人没有申张权利,两年之后,债权人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人向法定机关申请裁决或诉讼,则上一个诉讼时效期中断,再次重新计算。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林芝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权利。
(一)完善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还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也应负责。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独立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也要完善,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渠道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是根据与公司的债权合同向公司寻求一定财产权的人,有权依法向过期的公司寻求偿还本金和利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保护索赔权,保障索赔途径的多样性和畅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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