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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第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应列...
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应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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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第四、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公司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也无法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治理纠纷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在《》里,明确构造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权力结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也概奠能外。股东大会更多地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力相应需要予以明确。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引人社会资金。一方面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刚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引入富有经营性和市场化的股东。现阶段。中国家股转让的倾向是国家股向完全的企业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业法人股的转变,其途径在于通过增加法人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东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再局限于通过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来实现。法人股大股东的引入,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拟化中找回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而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则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这样,上市公司在购并中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纠纷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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