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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院执行复议裁定还可以起诉吗

2024-1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于十五日之内进行全面审察分析,如果异议理由充分确凿,那么便应作出裁定撤销不当的执行行为或予以修正;反之,若异议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应裁定驳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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