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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外非诉讼调解在我国,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民间调解组织及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纠纷的处理是我国离婚案件中法院外的非诉讼调解,其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双方同意以其他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纠纷,并就争议内容达成协议。2.法院诉讼活动前的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是诉讼前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是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经过程,是对以“第三人”的身份通过对离婚当事人通过说服、劝说和教育使案件尽可能的以调解结案。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调解是在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的行为,在整个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毫无关系,是一种非诉性质的调解。3.法院诉讼活动中的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这里的“应当”通常被理解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诉中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统一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在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以下是调解离婚的相关法律,希望您能采纳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离婚调解是必经的程序吗?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但也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进行调解的好处 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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