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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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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父母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与子女的接触时间较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抚养方则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采用此种探望方式应注意:1、探望人不仅要有较好的生活居住条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则不宜采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2、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如子女是学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时才能适用。根据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的规定如下: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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