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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主犯与从犯的方法

2024-11-13
有以下三种情况的犯罪分子可以被认定为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在犯罪集团中担任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的角色。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们是因为进行一项犯罪而聚集起来的,没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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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找律师就找“我” 专业律师帮您解决困惑 特推优质服务律师 特邀律师 罗兆洪律师 专职律师 罗兆洪律师,福建沙县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公安机关任职27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三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策问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刑事工作部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从事专职执业律师以来,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秉持“用法之公器,护人之尊严,达国之正义”的理念,潜心钻研修炼刑事辩护知识技能,参加由智拾网举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主讲的“刑辩全流程实务训练营”课程学习,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帮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有效辩护。 详细>>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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