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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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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为海外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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