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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书无效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3-11-05
律师见证书无效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无效见证包括: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1.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本条为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规定。律师认为不应见证,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应组织讨论,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决定,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 2.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注:原本条有“见证书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如果见证在前,变化在后,见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在此删除。 3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应根据《委托见证合同》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注:撤销通知第三方是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现有材料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4《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注:为给律师事务所予以保护,建议见证合同中对于过失赔偿的上限作出约定,在此我们认为以3倍为限较为合理。 组织职责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1律师事务所应就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防范法律服务风险。 注:律师事务所应该制订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审核机制。 2做好律师见证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档案应按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长期保存,不得涂改、变更、销毁。 注:本条是关于律师见证档案的规定。 3对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注:本条是关于重大疑难见证讨论制度的规定。 相关事项 与律师见证关联的其他委托事项: 1委托双方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的方式或者另行签署委托合同对与律师见证关联的其他委托事项作出专门约定:专项委托内容(委托提供咨询意见、委托尽职调查等)、专项律师费、专项赔偿责任等。 注:本条是完善见证合同内容、避免律师风险和过错承担的规定。 2若委托人要求律师对具体法律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文件等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意见的,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合法性提供意见。 若律师经过审查和调查,认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依据不足或者欠缺法律依据的,应拒绝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说明和声明。 注:本条是律师见证和律师法律意见关系的条款,本操作指引将法律意见业务作为律师见证关联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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