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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
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是指接受代理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代替委托人行使部分权利的人。根据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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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订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限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一)》第十六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却并未说明具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且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对比来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追加参与诉讼。而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就与其地位相称。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当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无独立请求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诉权。此外,还有一部分权利须由债务人行使,如撤诉、和解、调解权等。因为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且只是针对自己的那部分债权。若由债权人行使撤诉、和解、调解等权利,则可能造成债权人随意处分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严重影响债务人权益。因此立法应对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做出保留。
1、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主要包括: (1)人民群众团体。 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2)社会公益团体。 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 (3)文艺工作团体。 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 (4)学术研究团体。 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一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 (5)宗教团体。 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除上面所列几种人,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这些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就可以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此条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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