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常规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并且与村集体签了放弃协议的,村委可以依法收回。 2、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
1.按照各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征地项目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都制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对土地征收是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土地补偿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土地的补偿款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组织的,所以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农村土地流转后,如果在流转合同期间发生国家征收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为几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国家征地后,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赔款由征收工作小组认定补偿金额后,这部分的款项是赔给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承包方户籍迁入地为小城镇,则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在此后各地的实践中,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其原有承包地也得以保留。如2012年8月河北省发布的《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当中就明确,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同时,该意见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种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你和你家人原是你老家所在村的村民时,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你们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你们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该房屋灭失,你们即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6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