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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有规定,但该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这两个“主要”又该如何理解?是一半以上才是主要的?还是平均数以上才是主要的?在争议发生时,相对方可能会把主要与全部或接近全部相等同,以此来排除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能性,更有甚者认为你的孩子已经享有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其父或母本可继承的遗产,现在作为丧偶儿媳或女婿的你又要多分一份遗产,难以接受,并指责其当初照顾老人的出发点就是居心不良,而没有意识到这是法定的权利。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规程有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规范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和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法制办负责组建,其工作和议事规则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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