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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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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批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充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查处和认定违法程序的,应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查处.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批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查处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未到场时,应以其他法定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计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重需要检测.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在检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事务所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书面报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申请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申请审核时,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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