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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一)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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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基本状况、草地生产能力、动态监测结果,核定、公布草原载畜量,确定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牲畜饲养量。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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