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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全属于司法程序了,一般车辆保全是受害方在肇事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采取的一种对自己的一种保护。但是当受害方提出车辆保全的时候,自己也要交一定的保全金额,肇事方也可以拿出比受害方提出的保全金额大的资产来反担保出来自己的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业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给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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