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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
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与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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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固有特征,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只有这样才能使离婚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具体到离婚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解: (一)唤起旧情法。即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二)消除隔阂法。夫妻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该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类离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狭窄,缺乏气度,往往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法官应着重从消除疑心来促成双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动法。即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情长,促使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批评教育法。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达成和解。 (六)“冷处理”法。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重新冷静地考虑离婚问题。 其实办案人针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专门采取了特殊的调解方式--真情打动法,面对原告此时此刻内心的矛盾,办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内心苦闷世界,通过提高其自信心,对其给予支持,来改变她的内心想法,最终本案已双方当事人和好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总之,法官做为裁判者、做为社会矛盾的斡旋者,应充分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调处离婚案件,从而提高离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达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仲裁书跟法院判决书的区别在于:仲裁裁决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裁终局,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法院的判决书则是二审终审,对一审判决不服,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对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这种情况下是有离婚证的。 2。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法院办理。可能是法院发放的调解书也可能是法院发放的判决书。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生效后即代表离婚,根本不必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人家也不给这种情况的办理离婚证。 保留好调解书或判决书就可以代替离婚证了。 需要说明一下:调解书是发放即生效,但是如果是一审判决书,还涉及一个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才生效的问题,如果是一审后双方均未生效,请联系一审法官出具判决生效的证明,这样才能确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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