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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仅限于向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出口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进行支付,不得用于第三国。 ②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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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2、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价的80-85%。 3、借款人需向保险投保出口信用险。 4、按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贷款协议。 5、由借款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6、根据商务合同的期限确定支款期限。 7、商务合同符合双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双方政府的有关批准。 8、贷款货币为美元。 9、商务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结算应在我行进行。 11、商务合同应先于贷款协议生效。《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2、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价的80-85%。 3、借款人需向保险投保出口信用险。 4、按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贷款协议。 5、由借款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6、根据商务合同的期限确定支款期限。 7、商务合同符合双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双方政府的有关批准。 8、贷款货币为美元。 9、商务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结算应在我行进行。 11、商务合同应先于贷款协议生效。《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2、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价的80-85%。 3、借款人需向保险投保出口信用险。 4、按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贷款协议。 5、由借款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6、根据商务合同的期限确定支款期限。 7、商务合同符合双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双方政府的有关批准。 8、贷款货币为美元。 9、商务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结算应在我行进行。 11、商务合同应先于贷款协议生效。《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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