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
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后,一般来说,离婚调解书不能反悔。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是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丈夫不能与精神病妻子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必须达成离婚协议,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1、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200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并未作出任何界定。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不能再被适用。这一界定,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的过程一致。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并列关系。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其案件类型也应是不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但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外地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若双方就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常所在地直接起诉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不适宜协议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对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具体涉及到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协议离婚时,通常会观察双方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明显异常,民政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因此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1、若离婚诉讼的原告为精神病人的,从程序上讲,应当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如不变更则会出现原告席和被告席为同一人的情形。从实质上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离婚请求。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监护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时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先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后才能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2、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精神病人的,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965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