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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2023-06-12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5)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6)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7)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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