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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别人的电脑处偷取文件的,不算盗窃,而是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从别人的电脑偷取文件不算盗窃,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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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允许低价把别人保管的电脑卖给别人。 一般而言,第三人可以获得基于善意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但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显然不符合善意规定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以此时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取回电脑,电脑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给买家。
如果是其电脑,不属于盗窃;否则,涉嫌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首可以从轻。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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