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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不是当事人要求撤销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
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机关作出的某些《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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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取决于具体情况。 公诉案件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随意撤案,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考虑撤案: 1. 事实轻微,没有造成重大伤害,不属于犯罪行为; 2. 犯罪已超过追诉期; 3. 通过特赦免除了罪行; 4. 如果可以通过告诉来解决犯罪问题,且没有人报案或撤回起诉; 5. 当事人去世; 6. 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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