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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的问题上,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房地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如下所示:“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董事会决议,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至迟与大会通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次一工作日公告决议 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同时抄报派出机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组方案是否出现重大调整: 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变更?是 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收到会议审核通知后立即予以公告 (申请会议期间至表决结果披露前停牌) 收到结果次一工作日公告 未通过结束或修改后重报通过 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是否实施完毕 否每30日公告一次,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是 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 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年报,至年报披露之 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持续督导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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