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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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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之类的犯罪,刑事和解在量刑上能起到较大的作用。一个案件,想得到从轻处理,必须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其他的还有一些酌定情节,即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如积极退赔,认罪悔罪,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初犯偶犯,年龄较小等。有了被害人谅解书,说明当初的寻衅滋事的社会危害性就降低了,这在现在的量刑中是比较重要的,它有一个基础,即法院的量刑轻重,不再是被害人关注的重点,法官没有这个压力,判决时自然可以幅度上大一些。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四、法律监督原则五、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七、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八、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九、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十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十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十三、依靠群众的原则十四、审判公开的原则十五、两审终审的原则十六、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十七、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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