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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公司...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2.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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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5种原因可以或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经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若在届满时没有经公司权力机构修改章程延长,公司应当解散;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出现这些事由,公司也应当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如果该机构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应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合并的,原来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存在公司解散的情况,解散合并的,原来的公司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已经不能再进行生产或者经营了,应当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人民法院执行《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也是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情形有: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三、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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