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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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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二、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首先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其次是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再一个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无限延长。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二、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首先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其次是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再一个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无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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