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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中的退赃退赔可以作以下理解: 1、犯罪的性质及罪行轻重:退赃、退赔对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应从严把握; 2、弥补的程度及数额:全...
抢夺罪中的退赃退赔可以作以下理解: 1、犯罪的性质及罪行轻重:退赃、退赔对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应从严把握; 2、弥补的程度及数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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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占有衡量的是抢夺罪中被害人对物的控制程度,一般对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可以称为紧密占有。当然,仅仅满足紧密占有这一个条件,还不是说就构成了抢夺罪,构成抢夺罪要求以对物的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的行为。
1、: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盗窃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括公开取走。例如:蒙古典第109条认为盗窃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规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强盗罪把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因此,对公然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抢夺罪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开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中国刑法认为,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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