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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四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应当公布与慈善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慈善组织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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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四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不仅如此,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以确保慈善服务正常开展。除此之外,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正是这种肯定的有效载体。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既是对志愿者利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诚信的保护。2020年中央文明办、民政部、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严格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如实开具,以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第二,建立了证明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使证明内容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第三,要求证明中提供联系电话,便于接受相关人员对证明真伪的查证咨询;第四,建立了“谁证明谁负责”的虚假证明的追责机制,同时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需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明确责任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慈善服务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没有过错但志愿者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都没有过错,慈善组织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很多慈善组织自有财产较少,民事赔偿能力较弱,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慈善组织资不抵债。因此。我们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慈善组织在慈善服务中的赔偿风险。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志愿服务不能来者不拒,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开展相关培训应当保留培训纪录。慈善组织还应当向志愿者告知服务内容及风险,让志愿者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不仅如此,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慈善服务,如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为明确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还建议书面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法律责任。当然,除了慈善组织自身加强防范与风险意识,如何防范与降低慈善组织的损害赔偿风险还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解决,如开办慈善组织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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