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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实体店铺被盗的话应该是入室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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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入室盗窃。 入室盗窃是指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供个人或家庭生活的区域进行盗窃,所以进入商店盗窃的不属于入室盗窃。 商店属于营业性质的场所,不属于刑法中“入室盗窃”中的“室”。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五金店被抓,盗窃罪怎么判刑湖南省邵阳市吕某某、蒋某、刘某、毛某某等人于2008年5月20日驾车路过旬阳县城,因车辆损坏修理费用不足四人便进入一家五金店,盗走电线电缆450公斤,价值人民币26113.5元。后吕某某、蒋某、刘某三人被捕,毛某某驾车逃逸。2008年5月30日,毛某某与他人合伙将电线电缆变卖,分得赃款3000元。2008年11月11日,法院先行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蒋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直到2010年3月30日,毛某某因吸毒被警方传唤,被发现正是当年逃跑的盗窃犯。毛某某以盗窃罪被公诉至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8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涉案7000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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