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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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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六)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九)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十)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十一)违反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十二)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十三)行经铁道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七)发生故障或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十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十九)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二十)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单独驾驶的;(二十一)拖拉机载人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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