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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双方需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基于债权债务抵销的特殊性,一份有效的债权债务协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负债权,且均为合法存在;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双方需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基于债权债务抵销的特殊性,一份有效的债权债务协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负债权,且均为合法存在;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债务结清收条里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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